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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3号)


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
  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

一、原则要求

  (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三)全面性原则。监管人员应注意搜集和运用各种资料,包括外部审计以及相关媒体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为了提高准确性,定性因素的打分可以0.1分为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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