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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2.银监会审查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合作部审查评定。合作部采用主任办公会的形式,平衡各银监局评级尺度,审定各银监局的监管评级结果。会议认为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应对评级结果做出调整。银监会合作部审定后的结果为最终评级结果。
  (三)评级结果反馈
  银监会合作部将最终评级结果通知属地监管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向农村银行机构通报监管评级结果。属地监管机构负责接受农村银行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主监管员负责做好评级档案整理、归档和反馈意见跟踪等工作。
  四、评级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级为1-2级的农村银行机构,属地监管机构实施常规监管,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综合评级为3级的农村银行机构,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属地监管机构应给予监管关注,针对其存在的弱点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调整经营策略,尽快纠正弱点;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对其加强监管,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切实降低风险,必要时应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其列为持续监管关注对象,应对其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品种和常规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制定改善经营状况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其列为特别监管对象,银监局应组成特别监管组,直接参与对该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工作,并采取重组措施;对重组无望,符合撤销、破产等市场退出条件的,应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属地监管机构应针对农村银行机构的各单项要素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查找并确定风险点,根据农村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频率和范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以达到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和持续监管。
  五、组织实施
  (一)做好培训
  1.为保证评级质量,确保评级结果准确性和可比性,银监会负责组织对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和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2.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内监管人员培训,认真学习《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使监管人员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农村银行机构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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