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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准确掌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实现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切实提高农村银行机构监管工作有效性,从2006年开始,各银监局要对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依据
  监管评级工作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地监管机构的评级职责
  (一)总体要求
  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银监局、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属地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属地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内监管机构对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负责审核银监局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汇总评级结果。
  (二)评级步骤
  农村银行机构的主监管员全面负责对被评级农村银行机构的信息收集与初评工作。属地监管机构复评工作小组负责复评工作,复评工作小组由属地监管机构分管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相关监管人员参加。属地监管机构为银监分局的,应将复评结果报告银监局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并由其提出意见。属地监管机构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属地监管机构负责人对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责任。
  三、评级结果上报、审查与反馈
  (一)评级结果上报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银监分局汇总辖内被监管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连同档案资料),正式行文上报银监局。银监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查认定后的评级结果汇总上报银监会。辖内既有农村合作银行又有农村商业银行的,应将两类机构评级结果分别汇总上报。
  (二)评级结果审查
  银监局和银监会分别组织对下级监管机构上报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1.银监局审查采用局长办公会形式,主要任务是统一各银监分局评级尺度,审定全省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银监局认为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应对评级结果进行调整。审查工作应在收到银监分局上报的评级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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