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员工创造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要求,忠实、勤勉、合规、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建立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并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