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级5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较低,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极有可能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威胁,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综合评级6级。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威胁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二、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信托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实施,同时,可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或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