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评。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三)初评。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初评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不设定级别的档次。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部门主任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四)审定。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确定评级结果的级别和档次。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五)评级结果反馈。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表明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强,业务管理中无薄弱环节。公司完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良,股东能有长足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综合评级2级。表明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较为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股东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积极支持。
综合评级3级。表明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治理结构较为合理,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股东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综合评级4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至少在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一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经营业绩处于行业中等水平,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