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六、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盈利能力、固有业务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一)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部门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
(二)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信托公司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二、评级操作流程
(一)评级周期。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和辖属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