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发生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立即根据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问题理财产品的新增投诉数量及已有投诉的处理情况。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新闻舆情监测结果,在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期间要求每日报告。
(3)当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债权或股权处置情况。
(4)当理财产品由于市场风险发生重大损失时,要求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告理财产品亏损幅度以及相关市场风险的变化情况。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本预案规定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3.3 银监会
(1)银监会领导小组在接到I级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按本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国务院报告;启动本预案,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开展处置,并视情况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同时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银监会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3)银监会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派出应急专案小组、国际处置合作等特别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5.4 舆论指导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应把握以下原则:
(1)针对突发事件设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宣传和答复的口径一致、恰当。相关人员的行为统一、规范。
(2)设置专门的接待采访部门,对外答复要及时、积极、正面,切实起到安抚客户、疏导情绪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3)注意同业对外宣传口径,保持协调。
(4)宣传与答复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留档保存。
6 后期处置及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价,对于做出突出贡献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继续加强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和预警监测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此外,如风险环境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改,以提高针对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