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银监会迅速核实情况后,成立银监会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国务院。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同时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5.1.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银监会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5.1.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应同时上报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或银监会;属地银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银监会要随时掌握情况,并酌情上报国务院。
5.1.4 响应程序流程图(略)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评估,并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2)事发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复核,并迅速电话报告上级派出机构或银监会,同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银监会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依据事件的响应等级以及国家应急预案的要求,酌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