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价值观念,制定高标准的员工行为准则与职业操守,规划企业文化渗透方案,并在本机构推行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率先垂范并引导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并通过激励约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传播与渗透。
第四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与配置人力资源,实施主要风险岗位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达到风险管理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并随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从业知识、风险管理要求及道德思想方面的培训,强化案件警示作用。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员工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以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导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风险、发展与效益平衡的激励制度,从源头上遏止经营人员为追求自身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偏离机构长期目标的短期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体系。对风险管理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评价。
第四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实施检查与评价,做出风险提示,提出评价结论和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论与处理意见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并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重视监管部门的风险检查评估与监管评级结果,依据监管意见认真改进,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风险管理状况组织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现风险管理的缺陷。评估应定期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