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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确保业务、财务和其他管理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完善交叉核对与对账制度,加强与客户、金融机构之间及本机构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对账,规定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和可参与人员等要求。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具备条件的机构逐步实施事后集中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应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主要领域、层面、环节和关键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预警,满足风险管理内部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各类风险报告制度。根据不同业务风险特征,制订差异化的报告方式,明确报告对象、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风险管理条线的纵向报告路径应具备独立性。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收益和风险在内的风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开展经济资本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绩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贯穿各个业务领域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日常行为的问责制度。各业务条线要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应植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企业文化,并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员工日常工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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