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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设定整体风险评估的工作模式和各类风险评估模块的联系机制,优化改进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逐步开发和完善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的评级打分卡,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计量方法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针对自身特点选择灵活的风险缓释策略,创新风险缓释方式,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逐步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估与定价机制,增加涉农信贷投入,有效平衡支农服务目标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综合风险关联性管理,逐步探索采取资产管理组合、银(社)团贷款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明确行业风险限额,严格防范过度授信和集中授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决定债券投资业务的品种、交易范围、交易限额、交易方向和方式等。确定总体限额与本机构的存款规模、涉农贷款规模和资本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并每年根据新增存款、涉农贷款增量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完善资产保护机制,充分关注法律风险,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法律保障,对抵押担保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良贷款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系统梳理各项业务活动,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手册,清晰划分各流程环节的岗位职责、风险要点、操作规范、合规要求,强化岗位相互约束与制衡,坚持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农户与微小企业授信岗位职能可适当合并。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以书面方式确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授权,不能存在管理盲点与空白。对于转授权,应结合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特点,以书面方式做出有效的制度性安排。严禁越权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设置、授权检查和规范化管理来防止超授权风险,凡发现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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