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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制定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机构的发展规划、资本实力、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应涵盖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并保证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管理组织、职责和权限安排。
  (二)可以开展的业务。
  (三)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四)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
  (五)适当的风险管理限额,包括信用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等。
  (六)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七)采取压力测试的情形与范围。
  (八)风险管理信息的报告路径。
  (九)对重大和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覆盖风险管理重要环节的程序和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二)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三)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缓释或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四)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监测程序和方法。
  (五)对各类主要风险的报告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政策应符合资本约束与监管要求。针对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应制定保持资本水平、提取减值准备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并保持压力测试程序和方案,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外部环境变化和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带来的冲击。

第四章 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业务风险予以充分识别和评估,强化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完善报告机制,有效管理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识别程序和方法,对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主动的识别,分析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的影响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设立新机构时,应事先充分识别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与影响,由业务、风险、合规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会签。对决定开展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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