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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四)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改进。
  (五)按照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状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管理长短期规划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分管风险管理条线工作,不得分管前台业务工作,直接对行长(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该部门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或组织拟订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三)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缓释方法。(四)研究提出本机构的重大风险限额。
  (五)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六)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
  (七)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查。
  (八)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风险管理部门可向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实施风险审查,直接对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合理划分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与合规、法律、信息科技及其他专业风险管理职能之间的界线,合理分设或合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交流反馈与分工协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二级法人以县为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与人员情况,在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情况下,适当精简风险管理机构与岗位设置,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覆盖所有业务和管理环节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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