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机构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加强风险管理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会(以下统称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决定整体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限额和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二)领导本机构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风险偏好并设定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三)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并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评价。
(五)组织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充分性与有效性。
第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职责。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风险管理职责。
(三)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检查。
(四)要求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机构整体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推动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机制,采取适当的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三)提出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