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县域。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当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当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当争取达到50%以上。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当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当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当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当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应当在贷款准确分类基础上,足额提取拨备,股改后一年内达到100%,三年内逐步提高到13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县三农事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充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