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和县三农事业部应当细化三农信贷授权、授信、担保和客户准入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完善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本管理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自动生成事业部单独核算报表。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机制,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和核销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金平衡与运营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赋予县三农事业部相对独立的资金平衡自主权,县三农事业部在行内上存资金或拆入资金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县三农事业部应当完善符合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现状的经营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