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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县三农事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实行总行、试点省级分行、地市分行管理部门“三级督导”,县域支行“一级经营”的事业部管理架构。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承担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以设立三农金融分部,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可以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以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应当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以加挂“中国农业银行XX县三农事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县三农事业部是独立经营单元,应当由“管理主导型”逐步改造为“经营管理型”,增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就近决策能力,创新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激发经营活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以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以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以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以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以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以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信贷管理体制。三农金融部应当有独立的信贷计划,可以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可以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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