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404号)
各银监局:
为履行商务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10年5月底签署的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2010年8月国务院批准在补充协议七基础上增加的对澳门银行领域开放措施,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澳门银行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内地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二、澳门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三、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