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99号)
各银监局:
为履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的银行比照大陆《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大陆地区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大陆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二、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三、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经营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四、主管部门审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性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五、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大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