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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78号)


各银监局:
  为便于外资银行贴近客户和市场,更好地服务外向型企业,促进所在地区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就外资银行在总行或其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在总行或其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以下简称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的支行,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是指按年统计出口总额占GDP之比较高、实际利用外资额与GDP之比较大、外向型企业占所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市县。该市县所在地的银监局应具有充足的外资银行监管人员,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分局应具有专职的外资银行监管人员。
  三、拟在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的外资银行应当为在该市县所在地级城市已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或者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完善的支行管控制度和较强的分支机构管理能力。
  (二)申请前一年外资法人银行总行监管评级为2级以上(含2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拨备覆盖率、不良资产率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或分行能够合规审慎经营,业务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在拟设支行的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具有一定的客户基础。
  (五)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在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的外资银行支行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县域经济、外向型经济以及新农村建设。
  五、拟在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的外资银行总行或其分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状况、管理水平和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的经济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年度支行发展规划,并报送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将外资银行总行或其分行的年度支行发展规划连同初审意见报银监会。
  六、凡列入银监会年度外资银行支行发展总体规划的事项,由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局根据申请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审批外资银行的支行设立事项。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抄报银监会并抄送该外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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