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巩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成果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1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
截至2007年3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规范工作基本结束,达到了充分暴露案件、揭示风险隐患、规范业务经营和改善支农服务的目的。但最近个别地区由于对代办站清理规范工作后续管理不到位,发生了被清退代办员伪造代办站凭证、印章,继续以代办站的名义违法吸收存款,被骗人围堵农村信用社的群体事件,使被围农村信用社无法正常经营,损害了农村信用社声誉,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为巩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规范成果,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规范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案件风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联社(含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和天津农合行)要高度关注已撤销代办站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高度重视已规范代办站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对撤销代办站的地区,要组织各县(市)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定期进行回访,2007年5月份统一开展一次回访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
(一)逐一核实确认代办站的名牌、账簿、印章、凭证和业务周转金的收回情况,有遗漏的要立即收回。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除与代办员之间代理关系的合法性,未解除代理关系、解除代理关系手续不齐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依法履行解除代理关系手续。
(三)辖内农户是否知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关于停止代办员办理存贷款业务,新聘用联络员、信息服务员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信息,不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公告。对公告不充分的,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辖内每一农户知晓。
(四)了解原代办员是否仍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吸收存款、收取贷款本息,新聘用的联络员、信息服务员是否遵守只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信息,不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规定,发现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名义办理存贷款的,要及时报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防范原代办员、新聘用联络员、信息服务员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要把了解掌握上述人员行为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明确主任(行长)、信贷员具体负责监督和防范工作职责,杜绝违法存贷款案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当地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