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监分局要认真确认、填报成功堵截的诈骗、抢劫、盗窃和违法违规案件或事件,以便采集成功堵截案件信息。
第五章 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
第十八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期间,《案件信息统计表》月报实行系统生成和手工汇总报送并行方式。每月1日,银监分局在案件管理系统形成上月《案件信息统计表》,同时,实行手工汇总上报。每月2日,银监局在审核银监分局、5家单列市银监局报表的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径送银监会合作部。每月3日,银监会合作部形成全国《案件信息统计表》。 (节假日顺延)并行期间,仍逐级报送《重大案件明细表》、《重大案件个案登记表》和案件情况报告。
第六章 重大案件信息报告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案件指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案件。重大案件信息报告除基本案情信息外,要按月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大案件结案(含内部结案)后,要认真分析案发原因,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案例档案,内容包括:案发过程和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包括与之对应的违法违规具体内容)、案发原因及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案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管理档案。案件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快速报告(要情快报和突发事件报告),立案表或案件登记表,领导批示,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签报、报告、通报,以及结案报告等原始文本、资料,均要进行加密,统一整理,保存纸质原件、制作电子档案,统一归档。
第八章 案件信息系统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查询人员。
系统管理员:银监会合作部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系统内容进行设置和调整,负责省级系统用户和密钥的管理。
操作员: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设操作员,负责各类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上报、汇总、报表管理,以及案件信息档案管理等。操作员为案件管理员。
查询人员:经授权,可查阅、使用本辖区全部或部分案件信息,不能修改、删除案件信息。
第九章 案件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案件信息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规范流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加密锁、密码双重加密。各类用户的密钥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避免遗失;登陆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用户设置、授权要向上级备案,数量严格控制,不得任意变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