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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案件信息初始报告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案件信息,报送属地银监分局(抄送监管办事处)。同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案件情况报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银监分局接报后,经审核,将详细信息登记、录入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银监局。
  银监局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与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含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核对后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由上述五个银监局合作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会城市银监局全辖汇总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各银监分局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的报送进行督促、审核,按期录入、上报,避免错填、漏报和迟报。重大案件根据进展情况应随时填报。银监局对银监分局报告的案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督促重大案件查处,做好案件信息的传输和反馈。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违法违纪类重要事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立即将要情报告监管部门,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以《要情快报》的形式,自事件发生(发现)后24小时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管理子系统,逐级上报至银监会合作部。
  (一)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涉及案件内容的事项;
  (二)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尚未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由于严重违规违纪可能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事件。
  第十五条 下列刑事类重要突发事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事发后立即将要情报告监管部门,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以《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自事件发生(发现)后24小时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刑事案件管理子系统逐级上报至银监会合作部。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二)抢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抢劫运钞车案件;
  (三)盗窃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导致重大资金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诈骗、抢劫和盗窃案件。
  第十六条 对录入系统的案件或事件,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跟踪管理和督办,每月更新案情报告。各类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案发机构原则上应在90天以内(含90天)完成内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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