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经济案件(含挪用、贪污、侵占和贿赂案件等)、违规经营案件(含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破坏金融秩序案件等)的管理。
刑事案件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诈骗、抢劫和盗窃案件管理。
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子系统与银监会统计部《案件信息统计表》对应,包括统计月报和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信息管理。
第七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案件快速报告(要情快报或突发事件报告),案件信息采集、录入、修改、上报、存档,重大案件全程跟踪,案件信息汇总、查询和统计分析等。
第三章 案件信息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银监会合作部主要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的总体发展规划、系统使用和业务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信息中心负责案件信息系统服务器和网络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持。
第九条 银监会合作部设系统管理员,负责日常案件信息事务处理,提供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发布案件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银监局案件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辅导;检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设案件管理员。案件管理员负责传达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最新信息;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的采集、校验、报送、汇总分析、案件督办及档案管理;维护辖内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负责本辖区系统用户和密钥的管理。案件管理员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案件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变更要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设2至3名查询人员。查询人员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系统授权,查询人员可以查阅、使用本级和下级案件信息,提出案件信息需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案件信息。
第四章 案件信息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报送、审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