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1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银监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案件信息情况,提高案件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信息管理遵循原则
(一)实时性原则。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利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案件信息,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将案件信息报送要求即时传达给基层,实现案件信息双向交流。
(二)准确性原则。案件信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反映传递,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严禁随意填报、修改案件信息。
(三)保密性原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保守案件信息秘密,未经许可,严禁对授权以外人员、单位披露、泄露任何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使用、查询等相关部门与人员。
第二章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为实现案件信息科学管理,依托银监会内部网络平台,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设在银监会信息中心,集中存储、处理用户信息和案件信息等数据。
第五条 信息采集站设在银监分局。各级用户凭加密锁、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经过身份验证后,登录银监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授权进行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上报、查询、统计和分析等。
第六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刑事案件信息管理和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三个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