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银监会审批时应当关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审查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银监会经评估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可以批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过渡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批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验实施准备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并敦促整改。
第十九条 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交实施申请。
第二十条 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审批:
(一)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审批方案、开展现场评估。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审批方案,重点对评估中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三)撰写审批报告。根据分析和现场评估情况出具审批报告,审批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过渡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四)审批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审批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五)签发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列明银行需在过渡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六)持续监控。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过渡期内的改进情况。
第四章 跨境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总部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满足并表计算范围的商业银行及附属机构,包括次级层面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集团。本指引所称外商独资银行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