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第二章 商业银行申请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或其重大调整。
(二)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三)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三)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按要求接受银监会的现场访谈和调查。
(四)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二)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四)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五)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