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 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