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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250号 2008年10月16日)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辖内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的请示》(皖银监字〔2008〕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不应对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
  你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对辖内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督促外资银行严格执行《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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