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彻查严处,加大问责力度
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银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省联社和省级农商行、农合行实行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负责制。对案件高发、频发省份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实行问责。
对已发案件,案发单位必须全力以赴彻查,在案情清楚、厘清责任的情况下,适时追究作案人、相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对新发案件,要严厉查处,从重处理。对重大案件,上追两级领导人员的责任。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开除直接责任人,其中票据诈骗案件主犯和从犯一律开除,绝不姑息。凡2005年及今年上半年发现的案件,要多做工作,争取在十月底之前查处完毕;今年七月份以后发现的案件,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查处完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引进管理责任承诺制,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四、强化内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健全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从内部约束机制上消除引发案件的内在因素。在制度建设方面,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要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配套与联动:一是基层信用社主任定期异地交流制度与会计主管的委派制并行与联动;二是建立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监督体系,规范稽核工作流程,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和联动;三是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制度,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与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联动;四是严格问责,实行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联动,但要防止以罚代惩;五是加强员工管理,推行领导对员工的“家访制”、与家属签订承诺书等办法,实行对员工8小时以内的管理和8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联动;六是对员工不良行为的排查与企业文化建设联动,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引导员工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
五、依法行政,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分析案件形势和特点,总结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重点和措施,深入一线,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暂停发案机构的相应业务,待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对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予以吊销金融许可证。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要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评价纳入日常监管考评之中,与机构准入和评级挂钩,对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内控薄弱的机构在年度评级时予以扣分甚至降级,同时在机构和新业务准入审批时予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