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28号)
北京、上海、广东、大连、深圳银监局:
为全面掌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整体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代表处的规范运作和功能的有效发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加强对辖内代表处的日常监管工作,将有关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将负责监管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银监会非银部。
二、建立有关监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你局至少每半年一次将辖内代表处的运作和监管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日常监管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