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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银监发〔2009〕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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