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自行承担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5号 2007年6月2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自行承担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获准经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拟自行承担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当具备《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七条(一)至(七)所列条件,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提交
《办法》第
九条(一)至(七)所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