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00号 2007年9月12日)
内蒙古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内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但同次发行的同种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仅向新征集的发起人或股东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而向拟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原农村信用社社员或股东按票面价格发行股份,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27条、
128条规定。
二、农村商业银行溢价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该行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该行的亏损。用溢价款处置不良资产或历年亏损挂账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68条、
16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