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60号 2006年6月15日)
河南银监局:
《河南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宜的请示》(豫银监字〔200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理事占比问题
新设立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理事占比应严格按照《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问题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提供应严格按照《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