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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60号 2006年6月15日)


河南银监局:
  《河南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宜的请示》(豫银监字〔200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理事占比问题
  新设立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理事占比应严格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问题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提供应严格按照《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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