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应与空白证印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印制数量、规格、日期、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条 银监局根据需要按如下程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一)银监局根据需求情况做好测算,填制“空白证领取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二)办公厅审核申请后,向印制企业发出“空白证出库单”。
(三)印制企业按“空白证出库单”为银监局办理出库手续。
(四)银监局专人领取空白证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运输空白证必须采用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
银监局负责参照以上程序向辖内银监分局调拨空白证。
第十二条 空白证的保管与使用。
(一)办公厅(室)应建立“空白证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批量空白证的领取(入库)和发放(出库)情况。登记要素包括:领用日期、数量、流水号范围、领用单位、领用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经手人、办公厅(室)分管领导签字等事项。
(二)拆封空白证最小包装时,应由双人点验,逐张核对流水号及数量。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点验空白证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不得使用,并及时将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发现空白证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在1日内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空白证与发证机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员管理。
(五)应当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空白证,不得跳号。向下级发证机关调拨空白证时,必须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按流水号顺序发放,不得跳号。
(六)每月打印空白证使用明细清单留存。
第十三条 损失证指发证机关在制作过程中出错形成损坏不能使用的金融许可证,以及金融机构缴回的因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但可以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损失证应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
第十四条 收缴证是指因机构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机构市场退出等缴回的金融许可证。
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收缴换证时金融机构上交的旧证及追缴注销行政许可、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收缴证必须于2日内送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收到收缴证后立即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