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6〕233号 2006年8月21日)
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各银监局:
现将《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证操作程序,根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融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制作、颁发等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发证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办公厅、各银监局办公室应指导下级机关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发证机关是指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证机关要将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条 办公厅(室)要设立金融许可证管理岗位,配备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2人。
第八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的交接工作完毕后,应于10日内向上一级办公厅(室)备案。
第二章 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管理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各状态的实物及财务的管理,以其印制的流水号为索引。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状态包括:空白证、损失证、收缴证及失控证和金融机构持有证。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组织印制、调拨空白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空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