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选择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若干意见》确定试点的机构类别包括: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本地或异地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首批试点的6个省(区)每省(区)可按机构类别原则上选择5-10个地方进行试点。选择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由各试点省(区)银监局根据银监会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充分性调查提出的备选名单,协商省(区)、县(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于2007年1月31日前确定。
(六)组织试点。首批6个省(区)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7年2月上旬开始,到9月末结束,每个省(区)原则上可按机构类别选择3-6个地方进行试点;第二阶段从2007年10月初开始至年底结束,根据第一阶段试点情况适当扩大试点机构数量。2008年试点范围再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试点省(区)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银监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七)试点工作总结。2007年底前对首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网点覆盖和支农服务充分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效果,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一是各试点省(区)银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相关政策,请求地方党委、政府帮助确定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二是进行广泛宣传,协调宣传部门及相关媒体,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积极广泛地宣传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银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各省(区)银监局还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增发报刊专刊、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银监会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旨在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和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及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组建工作指引,各试点省(区)银监局要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对每个阶段工作都要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责任落实,为实施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三)注意保持稳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情况复杂,在试点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炒作。各试点省(区)银监局要制定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保持当地金融、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