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06〕98号)
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银监局:
现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落后状况的重大举措,各银监局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一哄而起和行政干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使这项工作健康推进。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认真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若干意见》“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应选择在金融服务空白或不足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试点,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机构类型,强化准入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二、组织领导
为要加强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银监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抽调骨干力量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银监会成立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