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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79号 2007年4月2日)


各银监局:
  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缩小金融发展的区域性差距,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决定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在县域设立分行的,其行政许可程序及条件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域分行,应纳入当年该行机构发展规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在县域设立支行。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的,可申请在所辖县域设立支行。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未设分行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经济环境,可申请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按照同城分支机构管理。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域支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制订机构发展规划。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的,由该分行提交设立县域支行的申请,所在地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家分行一次只能申请筹建一家县域支行。在获得不同意筹建或同意开业的批复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的,由拟设支行的上一级管辖行提交申请,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做初步审查。所在地银监局初步审查意见同意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银监会,取得银监会备案回复通知书后,由银监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上述申请若涉及两家银监局的,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征求上一级管辖行所在地银监局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所在地银监局初步审查意见同意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银监会,取得银监会备案回复通知书后,由拟设地银监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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