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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0号)


机关各部门:
  为提高我国银行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电子银行健康发展,实现对电子银行的有效监管,现就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及其组织保障
  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是指为加强电子银行的监管,在监管部门按原有分工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在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统一协调、妥善处理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及其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有效防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工作运行方式。
  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涉及的部门包括政策法规部、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国际部、信息中心和涉及电子银行监管的会内其他部门。
  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负责日常的联络协调。秘书处的组成方式、主要职责和工作规程按《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工作规定》(见附件)执行。秘书处设在政策法规部。
  二、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涉及的工作范围
  制定电子银行监管与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有关电子银行监管的具体规章;根据我国电子银行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制定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行业标准;保持与国内IT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合作;介绍国际银行业电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引进国际上电子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经验和先进作法;分析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发展的风险状况,参与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提出监管建议;研究建立电子银行监管的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面的《电子银行风险监管指南》,规范电子银行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编辑出版《中国电子银行发展报告》,统一对外宣传,集中管理有关资料等。
  三、有关要求
  1.规章制定
  今后,涉及电子银行的行政规章统一由政策法规部制定;各部门在起草有关电子银行行政规章以外的公文时,应会签政策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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