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市场导向,不断改进履职方式。省级联社要充分尊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规范管理,服务为主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履职手段和方式,不断提高履职的有效性。省级联社要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发展规律,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化规制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改进风险管理,构建优秀企业文化,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切实落实行业审计的监督责任。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全省(区、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业务系统和支付结算服务网络系统,完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强化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省级联社要严格按照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办理业务,并按照规定提足各项拨备和应付利息,切实做实利润。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开办代理业务的,省级联社应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责权利明确的代理合同,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开展代理业务,省级联社不得承担代理业务风险。对省级联社超范围办理业务和集中资金搞实业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省级联社强行征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无偿占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和占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算资金等行为,银监局要向省级联社发出监管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强化履职监管,实施有效履职评价。各银监局要按照《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强化对省级联社监管,开展省级联社履职评价。履职评价结果应向省级联社反馈,并分别报告银监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联社履职越位、不到位的,银监局应采取监管措施,召开省级联社审慎会议,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监管提示,督促省级联社及时纠正其错误履职行为和勤勉履行职责;对逾期不纠正或仍不尽职的,要按照规定对省级联社进行处罚,属于银监会监管权限内的处罚措施,应报银监会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