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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0号)


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天津农合行:
  2003年以来,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和改善支农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规范履职,管理越位、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个别省级联社甚至违规办理业务,擅自抽调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搞实业,产生了新的风险隐患。为规范省级联社履职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制约束,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省级联社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银监发〔2005〕75号)等规定和要求,依据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省级联社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和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应合法、合规。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或存在侵害社员利益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决议,省级联社要及时进行清理,撤销相关办法和决议。
  二、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决策科学化。省级联社的理事长和主任须分任,凡未分任的,应尽快实行分任。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人员空缺的,省级联社应当在2007年年内补选或补聘。省级联社要进一步明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合理界定职责边界,细化各项议事规则,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监督、执行和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联社理事的培训工作,理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职责,切实提高理事的决策水平。省级联社要实行民主决策,按期召开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对涉及社员利益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少数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在党政机关担任行政职务的,理事会应督促其在2007年年底前辞去党政机关的职务,银监局要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确保2007年年底前解决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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