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9号)
国家开发银行:
近年来,你行根据有关规定,在清理和压缩软贷款业务规模上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行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银监会有关软贷款业务“停止办理,只收不放”的监管规定。
二、对于存量软贷款,你行应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未经批准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已审议通过的软贷款重组、展期决议应一律撤销。你行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撤销软贷款重组、展期决议情况报送银监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三、你行应加强存量软贷款管理,切实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业务的监管意见》(银监发〔2008〕4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加快清理压缩软贷款业务规模进度,进一步降低资本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