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以前年度决算中已核销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根据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在当年年度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前期项目,可以不再补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在年度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权限范围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1、项目已经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或鉴定;
2、财政部批复同意在年度决算中予以核销。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以前年度决算中是否核销,其竣工财务决算均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