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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简称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各省级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各级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证券所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查周期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证券所每3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每年应当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五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
  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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