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11]2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现就《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矿产资源专项收支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有关规定,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使用费”;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价款”。
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支出”和 2200118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支出”;增设2200120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规定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新增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科目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有关规定,增设103040202目“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三、将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支科目调整为政府性基金科目
从2011年起,将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647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收入收缴入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4号)有关规定,删除1030603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增设1030173项“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电力体制改革中预留的 920万千瓦和647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收入”。
删除2150417项“电力改革专项支出”,增设21564款“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出”。其下设01项“920万千瓦变现资产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电力改革预留的920万千瓦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出”。02项“647万千瓦变现资产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电力改革预留的647万千瓦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