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缔约双方对协议的执行或解释遇到困难或疑问时,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尽力通过相互协商解决问题。
二、除第一款所提及的协商之外,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执行程序相互协商。
三、为了本协议的目的,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直接沟通。
四、缔约双方也可以就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书面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生 效
缔约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已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并于生效日开始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执行。
第十五条 终 止
一、本协议将在任一缔约方终止本协议前有效。
二、任一缔约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协议将自另一缔约方收到终止通知3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终止效力。
三、协议终止后,缔约方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所有在终止生效日前收到的请求仍按照本协议规定处理。
下列签字人,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在本协议上签字为证。
本协议于2009年12月7日在伦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代表
钱冠林 奥尼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
为正确解释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达成如下协议,作为
《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对第三条的解释
交换的情报不能用于
《协议》第
三条所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