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已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在伦敦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及议定书应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缔约双方),承认缔约双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建立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本协议所含义务仅约束缔约双方。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管理和执行本协议所含税种的缔约双方国内法,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保密。
第二条 管辖权
为正确执行本协议,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依据协议提供情报:
(一)无论与情报相关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该情报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且
(二)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领土内,或者为被请求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